故意伤害致死附带民诉是允许的,因为通常情况下故意伤害的这样一种犯罪行为都会自然而然的带来相关的赔偿问题,主要就是关于治疗的费用,还有就是一些误工费用的赔偿,所以此时提起民事附带诉讼的话,当然是可以的。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如果是行为人实施的故意伤害的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此时是要对其家属支付相应的民事赔偿金的,赔偿家属的精神损失以及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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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月1日起尚未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涉及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均不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而这三项恰恰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大项。法官的解释是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上述三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本律师认为,法院的这种处理方式并无明确法律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赔偿死亡赔偿金不仅对受害人家属不公平,也有违法嫌疑。主要理由为:
因犯罪行为致人死亡或者伤残,在刑法上属于犯罪行为,依据刑法,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民法上,该行为又属于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并无任何本质的不同。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做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解释并没有将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即对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并没有在做出明确规定。
另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明确将精神损失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但是并没有将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排除在赔偿范围外。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除了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排除的精神损失外,其他赔偿在实体上与普通民事纠纷并无任何差异。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可以赔偿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
我国目前关于处理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规定主要为《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侵害行为致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全部物质损失,不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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