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于XXXX年XX月进入XX公司从事车床工工作。XXXX年XX月XX日,王X和工友侯XX在公司车间内发生了肢体冲突,后来经过嘉善县公安局惠民派出所调解处理。XXXX年X月X日,公司发布奖惩通告,决定让王X留厂查看3个月。
然而,XXXX年X月XX日,因为公司工作量减少等原因,王X找公司领导理论,双方产生了矛盾。同一天,公司经工会讨论,以王X在留厂查看期间表现不佳为由,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还下达了辞退通知书。
之后,王X在XXXX年X月XX日向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仲裁委在XXXX年X月X日作出裁决,让公司支付王X经济补偿金10666.75元。公司不服这个裁决,于是起诉到了法院。
公司觉得自己完全是按照正规流程和公司规章制度来解除与王X的劳动关系的。公司早在XXXX年X月XX日就向全厂员工出具了《XX公司告知书》,里面明确写了,在公司内争吵打架、聚众闹事等行为一经发现就直接开除,且公司不予任何补偿,王X也在告知书上签了字。而且王X和侯XX发生肢体冲突后,公司本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但还是给了他留厂察看的机会。可王X在留厂察看期间故意在车间聚众闹事、恶语伤人,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还经常找领导麻烦,给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所以公司认为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胡多兵律师作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了这个案子。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卷宗有好几份,包含了公司提供的告知书、奖惩通告、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还有王X提供的录音资料等。胡多兵律师阅卷数小时,对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了分析。
在庭审过程中,胡多兵律师提出,王X提供的录音资料是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公司是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处理王X的问题的。但法院经审查,对公司提交的五份证明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可,对其余证据予以确认;对王X提交的证据全部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按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这个案子里,公司没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X在留厂查看期间有表现不佳的行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又因为王X认同仲裁裁决书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所以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王X支付经济补偿金10380.5元。
一开始,公司认为自己完全有理,不用支付补偿金,态度很坚决。但最终还是要支付补偿金。虽然结果没有如公司所愿,但胡多兵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提出了合理的代理意见,尽到了自己的职责。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X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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