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李X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岗位,工作地在武汉。公司手册规定每月第一周周六为学习日,安排培训或交流活动且不算加班。2022年12月9日李X被公司开除。李X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学习日加班工资,却被仲裁委以未经审批不视为加班为由驳回,这使得李X的合法权益面临受损,其应得的加班工资无法得到保障。此时,武汉地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执业7年的李红丽律师介入此案。
李红丽律师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在收案后,凭借其丰富的公司法务经验,仔细研究科技公司的制度。她发现科技公司制度规定学习日加班不是加班,这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同时,李红丽律师还关注到学习日虽无加班审批记录,但有打卡记录,这显示出加班事实的存在。基于这些研究,她推断李X的请求合理,为后续的诉讼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诉讼过程中,李红丽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精通劳动纠纷案件的专业能力。她依据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向法院阐述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组织活动属于工作安排,未进行加班审批不能否定加班事实。她还强调科技公司未举证证实对李X参加学习日的17天进行了调休,以及其他休息日剩余未调休的0.5小时情况,有力地支持了李X的诉求。
法院审理时,认真考量了李红丽律师提出的观点和证据。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定科技公司应支付李X休息日加班工资。判决科技公司向李X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李红丽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维护了李X的合法权益。李红丽律师在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6月获评“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4年7月受聘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她用实际行动践行着“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职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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