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ZX与被告C某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ZX某,不过孩子患有童年孤独症。婚后两人感情基础薄弱,C某缺乏家庭责任感,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此前ZX曾起诉离婚,但因C某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而撤诉。后来经ZX申请,法院认定C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CXX为其监护人。为彻底解决婚姻纠纷,ZX委托范欣璐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求为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ZX某随自己共同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1.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能否判决离婚
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分居证明、此前起诉离婚记录等证据,能证明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同时,监护人CXX也认可双方感情状态。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请求准予离婚。被告监护人CXX虽未明确反对,但需考虑被告特殊情况。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原告的理由。结合分居事实、此前诉讼记录及监护人认可的感情状态,说明双方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所以准予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
法院查明的事实: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原告已承担主要抚养责任,且有孩子患病诊疗记录及抚养开支凭证。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主张孩子随自己生活,理由是孩子长期随自己生活,且被告无抚养能力。被告监护人CXX考虑到孩子实际情况,未强烈反对。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从孩子长期生活现状和被告的实际情况来看,孩子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所以支持原告获得抚养权。
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
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寄语厚望》协议、房屋产权证书、车辆登记信息、债务凭证等证据,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债务情况。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分担债务。被告监护人CXX希望保障被告权益。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按照“产权清晰+折价补偿”的思路,被告名下房屋及配套车库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XX牌汽车归原告所有,车辆折价款抵算抚养费;房屋卫生间修缮设施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价补偿款。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
整体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范欣璐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1.准予原告ZX与被告C某离婚;
2.婚生子ZX某随原告ZX共同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
3.被告C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XXXX元(以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余款XXXXX元由监护人代为支付);
4.被告及其父母享有对ZX某的探望权,原告需提供必要协助;
5.被告名下房屋及配套车库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XX牌汽车归原告所有,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抚养费;
6.房屋卫生间修缮设施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价补偿款XXXXX元;
7.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8.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涉及离婚纠纷,尤其是情况复杂时,一定要提前收集好相关证据,像婚姻关系证明、子女相关证据、财产债务证据、感情破裂证据等。遇到对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要先通过合法程序确认其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在协商调解时,要明确核心诉求优先级,兼顾双方实际情况。
结尾
这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明确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让这场复杂的婚姻纠纷有了妥善的解决。范欣璐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从2017年开始执业,多年来办理了近千件案件,其中婚姻案件就有400多起。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面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复杂程序与法律限制时,能精准制定策略,高效破解难题。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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