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和某农业公司签订了某合作合同,约定他担任某职务,年薪50万元,每月先支付3万元,剩余部分等合同期满考核后再拨付。工作的时候,XX不仅给这家农业公司干活,还为公司的关联合作社做销售工作,工资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支付的。后来,公司说XX没完成销售任务,就给他降薪了。XX在备忘单上签字,确认月薪从3万元先后降到了2万元、1万元。合同期满后,公司只给了XX20万元,剩下的30万元怎么都不肯给。XX申请了劳动仲裁,可仲裁委说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XX又起诉到法院,原一审判决也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就在XX觉得没希望的时候,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接手了这个案子。周律师代理XX上诉到中级法院,她提交了XX一直向公司主张权利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二审法院看到这些证据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的时候,周律师提出了好几个主张。她认为双方实际上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委托合同关系。XX一直在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关联公司和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应该共同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要承担连带责任。重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叫委托合作合同,但里面有工作岗位、职责、考勤、规章制度等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所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一直向公司主张权利,还向劳动监察、政务平台等寻求过救济,没有超过诉讼时效。XX同时为关联合作社签了销售合同,工作内容有交叉,这两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要共同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XX在备忘单上签字降薪,又没有证据证明是受胁迫的,所以应该视为双方达成了合意。合同期满后电话沟通时,公司同意支付8万元但附加了追回货款的条件,因为条件没成就,法院就按备忘单调整后的标准,认定剩余工资是4万元。至于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证据不足,法院就没支持连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这件事给所有人提了醒,其实记住这几点就能避坑。一是工作时要保留好和公司沟通的记录,像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关键时刻能证明自己一直在主张权利。二是签合同的时候要仔细看条款,明确自己和公司的关系。本案中,周英律师成功让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为XX争取到了实际可执行的回款。周英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上百起案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的专业背景,让她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时,能精准把握关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劳动者维权的道路上,有这样专业的律师助力,无疑给大家吃了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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