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违约金起算点错误,应自2021年9月3日起算;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合法有效,违约方未举证过高,不予调整;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应予支持。最终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XX建设公司支付货款及按日万分之五自2021年9月3日计至清偿日的违约金,支付律师费74000元、保全保险费8963元,XXXX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这份文书背后,是吴晓律师的不懈努力。自2018年执业以来,吴晓律师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建设工程等领域经验丰富。接案时,吴晓律师初步判断案件的核心在于违约金起算点、计算标准及债权实现费用这三大争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以及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实现债权费用,这成为吴晓律师后续工作的重要依据。
在证据收集阶段,难点在于如何证明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以及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的必要性。吴晓律师仔细梳理合同条款,收集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判例,以证明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符合行业惯例和法律规定。同时,他收集了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的支付凭证,证明这些费用是为实现债权所必需的支出。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违约金的调整和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的承担上。被上诉人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按LPR调整,且律师费、保全保险费非必要支出。吴晓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违约方未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法院不应随意调整。同时,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这些费用是合理且必要的。
在关键环节上,吴晓律师通过对合同条款的深入解读和法律依据的充分运用,扭转了局面。他清晰地阐述了违约金起算点、计算标准以及债权实现费用的合理性,使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最终实现了改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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