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陈XX,199x年2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初中文化,无业。他曾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20xx年8月30日还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x年3月24日,为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陈XX伙同他人至扬州市邗江区办理了建设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各1张,3月26日将卡、手机、密码交给他人用于转账,非法获利1800元,之后取回银行卡。同年4月初至4月中旬,陈XX又先后2次将银行卡交于他人转账,并在转账时提供刷脸验证帮助转账。其建设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73万余元,中国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123万余元。现已查实,被害人吴X、于xx、邹XX因被网络诈骗分别于202x年4月3日、4月12日转入上述银行卡共计70000元,陈XX从中获利450元。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陈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予以接收、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为他多次受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并建议依法对其进行惩处。
陈XX的辩护人陈俊全律师则提出,陈XX具有多个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他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还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上游犯罪被害人于xx、邹XX、吴X的陈述笔录,陈XX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手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接收证据清单,书证及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大量证据,查明了陈XX的犯罪事实。特别是银行卡交易明细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清晰地显示了陈XX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过程和获利情况。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陈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予以接收、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他多次受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但他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他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他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还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决定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陈XX建设银行卡的卡内余额人民币六万三千七百七十七元、陈XX的苹果手机一部及案涉银行卡两张,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案由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全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面对可能涉及犯罪的情况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如果不幸卷入此类案件,要及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结尾
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中,陈XX最终获得了缓刑和少刑的结果,这离不开陈俊全律师的专业辩护。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在本案中,他准确地抓住了陈XX具有的自首、从犯、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为陈XX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正是他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刑事案件时能够游刃有余,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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