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众认知里,涉及爆炸物的非法储运行为,一旦被发现就会被认定为犯罪,且不论时隔多久都会受到法律制裁。就像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一案,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在2006年4月,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2008年铁矿停产也未对爆炸物品妥善处理。2023年10月3日,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此被刑事拘留。普通人会觉得毕某的行为肯定构成犯罪,且不会因时间流逝而免责。
然而,司法机关对此有不同的认定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不起诉。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并且,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其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这里就出现了明显的认知差。大众只看到毕某有非法储运爆炸物的行为,却忽略了追诉时效以及行为当时的司法解释。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案情,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某离开铁矿的时间,准确判断其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同时,仔细研究行为当时的司法解释,明确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通过这些动作,校正了大众认为毕某必然犯罪的错误认知,匹配司法规则为毕某进行辩护。最终,法院认定毕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另一起孙某等涉嫌寻衅滋事案中,大众认知里,孙某、毛某等4人分工合作,以收取提成等费用为由,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残疾人张某某财物3.5万元,肯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也是如此认定并移送起诉。
但司法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孙某、毛某、崔某、田某某不起诉。
这其中的认知差在于,大众往往依据表面的行为和结果来判断是否犯罪,而司法认定更注重证据的充分性和事实的清晰性。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可能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从而帮助司法机关更准确地认定案件。
还有某某某诈骗案,大众通常觉得某某某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肯定会被定罪处罚。但司法机关认为,某某某虽构成诈骗罪,但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大众认知与司法认定的差异在于,大众更多关注犯罪行为本身,而司法认定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情节,给予从宽处理的机会。王铖律师在该案中,可能积极为某某某争取从轻处罚的情节,如引导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从而使司法机关作出更合理的决定。
王铖律师长期贴合司法实践处理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他凭借对法律规则的深入理解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帮助当事人校正认知,匹配司法规则,最终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无论是对追诉时效的准确判断,还是对证据的严谨分析,亦或是对从轻处罚情节的积极争取,都体现了他在司法实践中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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