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是一起发生在内蒙古阿拉善盟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林X是无业人员,被告王X是个体经营者,二人经共同朋友介绍认识。2021年11月20日,王X以扩大生产经营为由,向林X借款250000元,承诺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息2500元。林X支付款项时,应王X要求将2个月利息5000元预先扣除,通过银行转账给王X245000元,王X当天出具《借条》。
借款到期后,王X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还更换了《借条》。2025年6月24日,王X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按1分计算(每月2500元),并确认自2022年3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利息共计97500元。但王X还是没还钱,林X多次催讨都没用。林X心里特别着急,自己的钱要不回来,生活也受到了影响,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林X实在没办法,就委托了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彭佩荣律师提起诉讼。彭律师接手案子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
他先指导林X整理并提交了关键证据,包括2021年11月20日的原始《借条》、2025年6月24日王X重新出具的《借条》以及银行转账记录。这些证据能清晰展示借贷关系的建立、款项的实际交付以及债务的重新确认。
在庭审中,王X提出“借款实际系他人使用”“对利息不予认可”等抗辩。彭律师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指出借款合同的主体是林X与王X,不管王X借款后怎么用、钱流向哪里,都不影响他作为借款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
关于利息计算,彭律师注意到王X在2025年6月24日重新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确认了自2022年3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97500元。彭律师就据此向法庭清晰陈述,王X已通过书面形式对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了重新确认,应受该确认行为的约束。
另外,彭律师还就“砍头息”问题向法庭进行了客观陈述。虽然林X主张借款本金为250000元,但彭律师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当庭确认了林X实际转账金额为245000元的事实。
同类案件经验
彭佩荣律师从200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其中办理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相关案件5000余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45%,涵盖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各类细分场景,累计涉案标的额超3亿元。
采纳情况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采纳了彭律师关于合同相对性以及利息计算依据的观点。对于王X“借款系他人使用”的抗辩,因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不予采纳。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认定借款本金为24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年利率12%),未超过法定上限,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1.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X返还借款本金245000元及利息(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林X原本担心钱要不回来,现在法院判决王X返还本金和利息,这个结果比他预期的要好。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彭律师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证据和法律要点。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