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载明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焦点一:经济补偿金是否应支付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自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查明: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且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
法院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因此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
争议焦点二:加班工资是否应支付
申请人主张:自己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要求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实行标准工时制,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
法院查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
法院认定:申请人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因此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三: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是否处理
申请人主张: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法院认定: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整体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加班记录、工资条等,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而用人单位在进行管理时,要保证各项决策和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尤其是涉及员工权益的待岗、调薪等决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在这场劳动纠纷中,杨权法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金。杨权法律师是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劳动工伤领域尤为专精。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过众多同类案件,丰富的经验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比如待岗通知书的日期矛盾、待岗理由的不一致等,恰恰是他被评为常州市律师协会相关委员会委员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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