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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具侦查与辩护思维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记一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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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22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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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执业十六年,有刑侦预审及大学讲师经历。他兼具双向思维,擅从侦查中找辩点,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为当事人争取从轻、缓刑等结果。
兼具侦查与辩护思维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记一位律师

在某法庭上,一场激烈的合同诈骗案庭审正在进行。被告人张某满脸焦急,而他的辩护律师李鉴春却沉稳冷静,有条不紊地阐述着辩护观点。

李鉴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学学士。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2009年,他转行成为一名律师,至今已执业十六年,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尤其擅长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在职务犯罪领域也有突出表现。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以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未用于约定工程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鉴春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还原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此案属民事纠纷。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在这个案件中,通过细致的证据分析和准确的法律判断,找到了案件的关键辩点。

另一起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及账户协助资金流转,获利4000元。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李鉴春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他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院采纳意见,对万X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鉴春持续跟进,提出缓刑建议并获法院采纳。在这个案件中,李鉴春从多个阶段入手,通过积极促成量刑情节和精准的法律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轻缓化处理。

李鉴春认为,律师的职责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独特的双向思维,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用专业和责任诠释着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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