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18年里,王先生不仅没有珍惜李女士的付出,反而出轨他人,并与第三者育有子女。李女士独自承受着这一切,直到孩子成年自立,她才终于下定决心,起诉离婚。
然而,一个棘手的问题摆在了李女士面前。婚内他们购买了一套房屋,但因历史原因,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按照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就意味着,如果处理不当,李女士离婚后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而王先生却可以继续占据房子,甚至带第三者入住。
就在李女士陷入绝望之时,她找到了侯浩亮律师。侯浩亮律师深耕民事领域多年,处理过众多婚姻案件,做事严谨细致,善于在复杂案件中寻找突破口。他深知李女士的困境,决定为她全力争取合法权益。
侯浩亮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不是简单地“争房子”,而是要为李女士争取一个安稳的晚年。他首先通过收集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等信息,锁定了王先生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了基础。
面对“无证房”这一难题,侯浩亮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他查阅了《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他的核心代理意见是,李女士为家庭付出了24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虽然房屋所有权暂时无法明确,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为了让自己的主张更有说服力,侯浩亮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决,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同时,由于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准予双方离婚。
这场官司的胜诉,不仅让李女士在经历18年的隐忍后,重新获得了居住的权利和精神上的慰藉,也体现了侯浩亮律师始终坚持以结果为导向,以专业赢得信任,为客户提供高效、务实、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的执业理念。在法律的保障下,李女士终于可以开启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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