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主张自己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邓某称是被违规辞退,而公司则表示他是个人辞职。
2024年10月,邓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他便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到了2025年8月27日,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依旧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此时,刘伟律师代理被告公司出庭。处理劳动纠纷多年,刘伟律师见过众多类似案件。他深知在劳动争议中,程序辩护有时能起到关键作用。这次,他敏锐地抓住了仲裁时效这一“程序盾牌”。他仔细梳理后发现,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原告时隔7年半才于2025年8月申请仲裁,已远超一年的仲裁时效。查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后,他更加坚定了以时效进行抗辩的思路。
在法庭上,刘伟律师明确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抗辩。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解除之日起一年,即至2019年2月底。原告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最终,法院采纳了刘伟律师的抗辩,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
事后回顾这起案件,刘伟律师始终秉持着以法律守护公平正义,用责任兑现当事人信赖的执业理念。他的专业和敏锐,让他在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中,精准地抓住关键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也让人们看到了程序辩护在劳动争议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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