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步青律师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在江浙沪皖地区帮助众多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原告廉X于XXXX年X月X日进入被告一承接的某地块项目精装修工程工地做木工,约定工资400元/天。可两被告既没和廉X签劳动合同,也没给他缴纳社保。XXXX年X月XX日,廉X在工地因为雨天路滑摔倒受伤,被送去医院治疗。由于被告没为廉X申报工伤,廉X只能起诉到法院,想确认和两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的是建筑领域劳动关系确认的大难题。用工主体乱成一团,承包关系复杂得像一团乱麻,证据材料也东一块西一块的。廉X虽然在工地受了伤,可两家公司互相踢皮球,都不承认和他有劳动关系,这给工伤认定和后续索赔设了重重障碍。
陈律师知道,这案子的关键就是得从复杂的法律关系里找出真正的用人单位。他先指导廉X梳理日常工作证据,像工作牌、微信工作群聊记录、工友证言啥的。可这些证据还不够,没法穿透两层分包关系,确定责任主体。
于是,陈律师申请法院开了调查令,亲自跑去保险公司调取关键的投保理赔材料。这一调可不得了,成了案子的转折点。调取的材料里,有份《劳动合同》清楚写着用人单位是被告一,劳动者是廉X,合同期限也很明确;还有被告一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承认廉X从2023年x月xx日起在公司工作,x月xx日在项目上受的伤;《保险单》显示投保人是被告一,险种是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些被告一自己盖章确认的文件,和它在法庭上否认劳动关系的说法完全对不上。
在庭审中,陈律师用这些铁证一步一步推进。他指出,虽然被告一把劳务分包给了被告二,但实际上廉X进的是被告二承包的工程,工作是被告二安排的,生活费也是被告二代发的,廉X和被告二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对于被告一,虽然投保理赔材料都是以它的名义办的,但没有证据表明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想法,所以应该把实际用工单位被告二认定为劳动关系主体。
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案涉装修工程的劳务部分是被告一分包给被告二的,被告二是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实际承包单位。廉X从2023年9月x日起在被告二实际承包的劳务工程做木工,虽然没签书面合同,但根据他的工作和收入情况,他主张和被告二存在劳动关系是有事实依据的。虽然投保、理赔材料都是被告一的名义,但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一和廉X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最后依照法律判决,确认廉X和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廉X的其他请求。
一开始廉X面对两家公司推诿,不知道该找谁负责。现在法院判决确认了劳动关系,为他后续主张工伤待遇铺平了道路。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就在于陈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的投保理赔材料,这些材料成了锁定真正用人单位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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