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1X时4X分,杨XX驾驶苏X×××××号小型轿车沿龙城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同方向张XX搭载周XX驾驶的苏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张XX和周XX受伤。经扬州市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XX负事故主要责任,张XX、周XX负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安XX公司投保了100万元计免赔商业三责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周XX受伤严重,被立即送往医院,住院46天,出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脑挫裂伤、左侧第3-8肋骨骨折、软组织挫裂伤。出院医嘱要求休息四月,加强营养和护理,还建议评残。周XX不仅承受着身体上的痛苦,还面临着经济上的压力。他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54736.11元。
周XX找到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的黄蓉律师代理此案。黄蓉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她仔细研究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包括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等。卷宗材料很多,她一页一页地查阅,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XX公司和安XX公司对周XX的部分赔偿主张提出异议。比如,被告安XX公司要求扣减1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但黄蓉律师指出,对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最终没有采信该主张。对于残疾赔偿金,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不予认可,认为应按首次入院病情鉴定,且精神类鉴定主观随意性强。黄蓉律师则强调,原告的伤残鉴定是法院通过摇号方式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作出的,程序合法,且有扬州市XX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为证,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结论。
经过黄蓉律师的努力,法院对周XX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认定。医疗费认定为31379.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4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5056元,误工费8800元,残疾赔偿金89960元,精神抚慰金4500元,鉴定费5236.60元,交通费900元,各项损失共计149472.11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其中给付周XX98977.59元,返还被告杨XX21022.41元;被告安XX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535.91元。周XX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得不到合理赔偿,经过黄蓉律师的代理,不仅获得了应有的赔偿,还比预期的情况要好。
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黄蓉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把控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她在面对保险公司的异议时,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有力反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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