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6日18时许,环卫工人王X1在大像山镇嘉园商城收废纸箱时与商城门卫张XX发生争执,张XX踢了王X1腿部几脚。随后王X1下楼至楼梯间与王X发生争吵,王X对王X1进行了殴打。经鉴定,王X1伤情属轻微伤。YY县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对王X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此时,甘肃天水地区梁小龙律师于2013年开始在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执业,他接手了王X的案件。
梁小龙律师有着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他曾先后任职于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在处理此案时,这些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仔细审查现有证据。凭借在基层治理和行政执法领域积累的认知,他敏锐地察觉到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可能存在问题。他发现被害人为达到不法目的,将单方拍摄的照片及不实言论多次广发到微信公众平台,给公安机关造成了舆论压力,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在行政复议阶段,梁小龙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专业的业务素养,向复议机关详细阐述了案件情况。他精准分析了现有证据,指出虽然可以认定王X有殴打王X1的违法行为,但原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他清晰的逻辑和严谨的论证,让复议机关重视起案件中的问题。2022年6月取得的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也让他在处理案件时更加注重法律程序和合规性。
XX市公安局经审理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撤销YY县公安局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对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梁小龙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将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拉回到理性执法的轨道,推动了依法行政的进程。梁小龙律师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与成熟的办案思路,形成了严谨细致、逻辑清晰、务实高效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