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均曾接手一起虚开发票案。被不起诉人林X是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工程公司因经营需要劳务发票,林X在无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劳务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并支付开票费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多份,价税合计金额较大。案发后,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公安机关以林X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苗均通过精准审查追诉时效、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协助检察机关核实涉案发票、资金流向、补缴凭证等材料。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林X行为虽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林X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另一起强奸罪刑事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刘X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本次犯罪后主动到案、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苗均作为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辩护意见,认可指控罪名,同时强调被告人系“可能知道”对方年龄、存在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从轻量刑。法院经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判决被告人刘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随案移送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苗均全面梳理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量刑范围内的从轻处罚。
还有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改判案。公诉机关指控刘X、黄X、苗X三人,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仍受指使跨省取现、转移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X、黄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刘X委托苗均担任二审辩护人。苗均重点围绕犯罪数额认定、证据充分性、量刑过重、新司法解释适用等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主张一审量刑偏重,应结合新司法解释降低量刑幅度。二审法院审查全案证据,采纳新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标准的调整,并综合从犯、未遂、坦白、认罪认罚、退缴罚金等情节依法改判。刘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已缴纳);黄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已缴纳);苗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扣押赃款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依法没收。苗均精准适用新司法解释,紧扣从犯、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二审大幅从轻改判。
苗均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还担任内蒙古大全新能源公司、西部天然气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他在工作中始终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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