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廖某,是某科技公司的法人。2016年起,同案人蔡某就将服务器交给廖某托管用于做网站,廖某并不知晓蔡某的具体用途。2019年7月4日至12月26日期间,蔡某等人未经《永恒之塔》游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私自运营《永恒之塔希望之光》真端游戏,获利107.014万元。2019年8月,蔡某告知廖某有人因开设私服被抓,自己很害怕,廖某便要求蔡某关闭游戏,蔡某照做了。但蔡某交的服务器托管费未到期,廖某未关闭服务器。此后,蔡某每月仍给廖某转托管费,廖某未再追问服务器是否还用于开设私服,还将蔡某的服务器委托给其他公司托管赚取差价。案发后,廖某于2020年4月13日到某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18.41万元。经查明,廖某在视为明知以后收取蔡某的托管费与交给其他公司的托管费的差额共计18.41万元。廖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认为,廖某只是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对蔡某开设私服的行为并不知情,且在知晓后已要求蔡某关闭游戏,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公司还指出廖某的获利仅为托管费的差价,并非直接参与非法运营的获利,情节轻微。
刘月刚律师则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有力反击:
1.法律属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等行为。虽然廖某提供了服务器托管服务,但在前期并不知晓蔡某用于开设私服,其行为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故意构成要件。
2.责任区分论证:廖某在得知蔡某开设私服后,及时要求其关闭游戏,已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其后续未关闭服务器是因为托管费未到期,且未继续追问服务器用途,不能直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同时,廖某的获利主要是托管费差价,与蔡某等人的非法运营获利有本质区别,不能将其等同于直接参与犯罪行为。
3.情节认定依据:廖某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现实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综合以上论证,刘月刚律师认为廖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即便构成犯罪,也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免于起诉。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退缴、现实表现良好等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不起诉。公安机关扣押的廖某违法所得18.41万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同时,法院驳回了公司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存在一种错误认知,认为只要提供的服务本身合法,就无需对客户的使用行为负责。然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企业在提供服务时,仍需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加强对业务的合规审查,避免因疏忽而卷入法律纠纷。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不幸卷入刑事案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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