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某是某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市政工程合作协议,并收取了对方6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然而,因政府规划调整,项目被迫终止,双方就保证金退还事宜产生了纠纷。该建筑公司以“吴某虚构工程、骗取保证金”为由报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吴某提起公诉,指控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吴某委托了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的丁子宸律师为其辩护,丁子宸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
丁子宸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2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尤其专精于经济犯罪类案件,对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常见罪名的证据梳理、法律适用及司法裁判思路有着精准把握。在接手吴某的案件后,他迅速展开工作。
首先,丁子宸进行定性辩护,切割刑事诈骗与民事纠纷。他全面梳理了涉案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政府批复文件、合作协议、会议纪要及资金流水。通过这些证据,他向法庭证明涉案工程是真实存在的,吴某已按协议约定开展了前期筹备工作,项目终止是政府规划调整这一不可抗力导致的,并非吴某虚构工程。同时,他还指出保证金全部用于工程前期场地租赁、人员工资、材料采购等合理开支,说明吴某没有非法占有保证金的主观故意。
在庭审中,丁子宸进行证据链击穿,否定指控事实。他当庭指出,被害人(建筑公司)的陈述前后矛盾,其提交的“吴某虚构工程”的证据均为单方陈述,没有客观书证佐证。关键证人系被害人公司员工,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客观性。此外,检察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金额计算错误、依据不足等问题,丁子宸依法不予认可,强调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
丁子宸还从法律适用方面,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他当庭论证,本案是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双方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保证金退还问题,不应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吴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最终,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丁子宸律师的全部无罪辩护意见,判决吴某无罪,当庭释放。吴某的公司得以正常经营,名誉及财产权益得到了全面维护。丁子宸也凭借出色的辩护表现,获得了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年度金牌合伙人”“优秀执业律师”等荣誉,展现了他在处理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方面的攻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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