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纠纷案件中,感情破裂往往成为夫妻分道扬镳的导火索。此次要讲述的案件就涉及这样的情况,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原告某甲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二是要求判令婚生子某丙由自己抚养,三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来,某甲与某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并在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自2012年2月起,两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直至2018年。被告某乙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某甲委托了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的盛春龙律师。盛春龙律师自2011年起至今专职从事律师工作,长期在上海市嘉定区执业,在婚姻家庭案件处理方面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盛春龙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并指导原告进行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
首先是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对于吵架斗殴等证据实在无法举证的,就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其次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包括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另外,还收集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了判决。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引发的离婚案件,关键在于举证感情不和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证据。实践中,被告常常抗辩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比如因工作原因导致两地分居,所以举证时要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至此,这起离婚纠纷案件落下帷幕。在盛春龙律师的帮助下,原告某甲的诉请得到支持,一段纠结多年的婚姻关系终告结束,孩子的抚养和财产分割也有了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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