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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功驳回租赁合同纠纷追加被执行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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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05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密齐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21人 执业15年
律所: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2201110818298
擅长领域:公司经营
咨询电话:18561553735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密齐光,高级合伙人律师,曾担任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员,多次荣获青岛仲裁委员会“先进个人”荣誉,获评2022年度青岛市市北区 “优秀律师”称号,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涉法涉诉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执行与资产处置、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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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租赁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难点在于判断是否满足追加条件。律师密齐光凭借专业能力,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公司足额出资且无抽逃出资等情况,成功驳回了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律师成功驳回租赁合同纠纷追加被执行人请求

20XX年,申请执行人济南高新开XX工具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此时被执行人已因营业执照吊销,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股东朱为被执行人。

在这起案件中,密齐光作为第三人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密齐光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5年,在企业合规、强制执行、不良资产等专业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所在的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扎根山东青岛,为当地众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密齐光在处理案件时,凭借其在强制执行领域承办200余件相关案件积累的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了解到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足额出资,且无证据证明有抽逃出资行为。同时,公司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非注销,这并不满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密齐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向法院阐述了第三人的意见,即股东已依法出资,公司执照吊销不代表应清算。最终,法院采纳了密齐光的观点,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朱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作为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青岛仲裁委员会保险行业调解员、青岛市律师协会涉法涉诉及申诉代理委员会委员,密齐光一直秉承“人正业精、行稳致远”的执业理念。他在执业期间0投诉,还两次荣获青岛仲裁委员会“先进个人”称号,获评青岛市市北区“优秀律师”。此次成功处理租赁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件,再次彰显了他在法律实务中解决难题的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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