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邓小洪律师执业第12年时遇到的案件。接受委托后,他全面梳理店铺转让合同、原租赁合同、微信沟通记录、钥匙交还记录、生效裁判文书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证明,被告C虽表示不再经营,但直至交还钥匙前都持续占有控制店铺,应承担该期间的对应费用;原告A已被生效判决确定需向房东支付租金,该损失系被告C违约占用行为直接导致,依法应由被告C承担。
在梳理证据链时,邓小洪律师办案注重实效与细节,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庭审中,被告C抗辩主张已提前告知不再经营、不应支付费用,还称原告A存在隐瞒押金等行为,应予免责。邓小洪律师针对抗辩,依法阐明店铺占有使用以实际控制与交还为标准,被告C未及时交还钥匙构成实际占用;原告A是否支付押金已在另案处理,本案不应抵扣,被告C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邓小洪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被告C在合同解除前实际占用店铺两个月,应向原告A支付对应占用费用,该费用系原告A合理损失,依法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C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房屋占用费用,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C承担。
邓小洪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交付和占有条款属于高频漏洞。在这类店铺转让合同中,对于店铺交还时间和占用责任的规定往往不够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店铺转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店铺交还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以及未按时交还的违约责任。同时,对于涉及的费用、押金等事项,也应在合同中详细规定,避免后续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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