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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余万元合同诈骗,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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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08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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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脚手架工程。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若罪名成立,张某将面临严重刑事处罚及巨额经济赔偿。
200余万元合同诈骗,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工作。首先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张某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律师提出的核心法律观点包括:一是通过对行为与结果的分析,明确张某行为与合同诈骗罪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causation);二是强调本案属于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三是主张张某的行为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构成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其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张某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避免了可能高达200余万元的损失。判决已生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9万余元:嫌疑人获缓刑判决

2022年10月,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及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共计203420元,查实犯罪资金数额为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若罪名成立,万X将面临刑事处罚

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审判阶段,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

律师提出万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具有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减轻情节(mitigation),符合适用缓刑条件

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万X支付一定律师费,避免了可能的实刑处罚及更大经济损失。判决已生效。

偷越国境两次:嫌疑人被依法不起诉

熊X为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于2018年两次偷越国境。2024年1月主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若罪名成立,熊X将面临刑事处罚。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偷越国境目的是办理驾驶证转换,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性与其他偷渡行为有别;梳理其自首、无前科、行为已过多年未再犯等从宽情节;依据“慎押、慎捕、慎诉”司法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律师主张熊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法律精神,应依法不起诉。

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熊X支付律师费后,避免了刑事处罚。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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