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接到立案通知时,公司上下都弥漫着紧张的气氛。这艘货船在保险期间内遭遇事故,损失不小,可保险公司却只愿承担极少部分理赔,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聘请了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的陈宇翔律师。陈宇翔律师有着6年执业经验,此前处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民商、刑事案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
陈宇翔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了细致研究。他发现保险公司以管道支撑墩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航标”,且应适用20%的免赔率为由进行抗辩。陈宇翔律师凭借自己曾在杭州警察系统就职5年的经验,深知证据收集的重要性。他迅速组织团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支撑墩标有助航标志的照片、船舶受损情况的报告等。
在庭审过程中,陈宇翔律师指出,案涉支撑墩被标有助航标志,具有航标的基本功能,从广义理解应属于“航标”。他引用《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强调对“航标”应作通常理解,不能仅以技术性定义限制投保人权益。此前他处理过类似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那些案件中,他也是通过对合同条款的深入解读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
保险公司则坚持认为支撑墩不属于“航标”,且应适用免赔率。陈宇翔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观点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对于“航标”的定义不应过于狭隘,否则将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强调原告的损失已超过附加碰撞、触碰责任险的保险限额204750元,保险公司应在该限额内全额赔付。
经过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陈宇翔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案涉支撑墩属于广义理解的“航标”,事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全额赔付,免赔率问题不再评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04750元。
在这个案件中,陈宇翔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泥浆运输公司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他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精准解读和对证据的有效运用,展现了他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陈宇翔律师作为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在法律领域的实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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