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杨X因持械斗殴被刑拘后,家属心急如焚,第一时间委托了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的张英律师。张英律师接受委托当日,就前往看守所会见杨X。她全面了解到,杨X作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在斗殴中并非首要分子,作用较小,而且他自己也受了伤,案发后表现出强烈的悔意。
张英律师迅速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强调杨X的未成年人身份、无社会危险性、有固定住所及监护人、愿配合调查等情况。2024年1月30日,公安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杨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张英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她提出杨X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因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聚众斗殴罪属第六章),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杨X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斗殴中未直接致伤他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完全符合条件。
同时,张英律师协助申请对杨X进行社会调查,结果显示其家庭监护条件良好,平时表现尚可,具备有效帮教条件。她还主动联系杨X所在社区、学校,制定了一套六个月的帮教方案(包括定期法治教育、公益劳动、心理辅导等),并书面提交检察院。此外,她多次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沟通,促成杨X家属代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最终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2024年4月25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对杨X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附条件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案件终结。考验期内,张英律师持续监督、指导杨X遵守各项规定,每月与杨X及其法定代理人通电话,提醒注意事项,并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表现报告。最终,杨X在考验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2024年10月,考验期满后,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经考察认为,杨X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同条第二款,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杨X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不影响其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普法提醒:未成年人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能因“朋友义气”参与违法犯罪活动。遇到矛盾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家长和学校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和监管。
张英律师执业7年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180余件。在这起未成年持械聚众斗殴案中,她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从案件的各个环节精准发力,及时介入争取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精准论证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持续跟踪辅导,最终让杨X避免了犯罪记录带来的不良影响,重获新生。她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撑起了一片保护的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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