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某、姚某、倪某、曹某、李某某、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间,任某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某参与骗取20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余被告人参与骗取35至41万元,数额巨大。任某被指定由张相奎律师担任辩护人。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诉机关认为任某参与骗取数额特别巨大,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而张相奎律师则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张相奎律师指出,任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系从犯。他只是协助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和办理手续,并非诈骗行为的主要实施者,按照法律规定,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任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任某的自首情节为其从轻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者,任某在整个诈骗过程中无实际获利,这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小。主观恶性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无实际获利说明任某参与犯罪的动机并非出于获取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基于以上几点,张相奎律师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帮助他人骗取对方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任某数额特别巨大。但任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被告人任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很多企业和个人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认为只要参与了诈骗行为,就一定会按照全部诈骗金额来量刑,而忽视了从犯、自首等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合同诈骗共同犯罪中,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会被法院充分考虑,从而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避免员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避免陷入合同诈骗等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参与违法活动。一旦涉及犯罪,要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
张相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全面查阅卷宗,为辩护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地认定了任某的从犯、自首等情节,为从轻量刑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庭审策略上,通过与公诉机关的有效沟通和量刑协商,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这充分体现了张相奎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执业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命运,张相奎律师用专业和负责,为当事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让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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