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工程用工主体责任争议案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张XX,被告有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张XX在工地上从脚手架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们却互相推诿。
本案存在几个核心争议点。第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工作安排、工资标准等都由别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第二,新余X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新余XX辩解张XX受伤地点不在其分包的三标段,不应承担责任。第三,中国XX集团和宿州某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新余XX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法院认定,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以受伤地点不在分包标段为由的辩解不被采信。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不承担责任。宿州某公司未安排刘X负责其转包标段工作,也不承担责任。因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另外,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其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案
原告蔡XX是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的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出具了拖欠工资明细和付款计划。之后公司支付了15000元,还欠62687元未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蔡XX剩余工资。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准备了拖欠工资明细单和工作相关证明,在庭审中论证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违反劳动法规定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法律建议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工作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入职时,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遇到受伤情况,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保存好相关证据。对于公司拖欠工资,要保留好工资欠条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用人单位要依法用工,按时支付工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结尾
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一起明确了用工主体责任,一起成功帮劳动者讨回了工资。刘欢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办案能力。刘欢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7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500余件。多年的执业经验让他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游刃有余。在个人承包工程用工主体责任争议案中,他准确抓住刘X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一关键,为刘X成功免责;在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案中,他充分准备证据,有力论证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帮蔡XX讨回了应得的工资。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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