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7日,劳动者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到2024年3月4日,期间没签书面劳动合同,还有加班情况,之后双方解除用工关系。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起诉到法院后发现,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它和餐饮公司分公司存在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用统一品牌标识等情况,构成混同用工。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谁该承担责任成了难题。从法律上来说,这种混同用工导致劳动关系难以认定,责任主体也不明确,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了很大阻碍。
班兆然律师接手案件后,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了主体抗辩。接着,固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然后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此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最终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结合广西南宁的办案经验,处理这类混同用工下的劳动纠纷,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要通过各种材料固定劳动关系,像入职材料、工服等,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实际关系。在法律适用方面,要准确运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合理主张权益。同时,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要穿透混同用工的表象,找到最终承担责任的一方,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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