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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承租人不辞而别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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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3423人看过
导读:租客自行离开不能视为完成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判令承租方支付相应租金及利息。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及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否则,承租人不仅应当支付逾期返还租赁物的租金,偿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还应承担租赁物逾期返还期间意外灭失的风险。

租赁期满承租人不辞而别怎么办?

租赁期满承租人不辞而别怎么办

租赁期届满,返还房屋是承租人的法定义务,不辞而别不视为承租人有交付租赁物的意思表示,即必须通过交付行为才成完成其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该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先催告,在催告没有效果时,才能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你已经多次催促,对方一直未承付。你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你不知道对方的地址,你可以按照对方签订合同时确认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送达,并保存好挂号回执。

因此,房屋承租人要注意以下几点风险:

1、承租人应于租赁关系终止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

2、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的,于返还租赁物时应当恢复原状;如果承租人的行为是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可以不恢复原状,并可以在现有增加价值的范围内向出租人请求偿还费用。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及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否则,承租人不仅应当支付逾期返还租赁物的租金,偿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还应承担租赁物逾期返还期间意外灭失的风险。

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限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根本性的条款,合同相对方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第七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对方遗留在房屋内的个人物品,你可通过公证或由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见证封存,限定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前来领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你可以依法处分该物品,并以物品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另外,关于租金及逾期违约金纠纷,法律规定权利人应在一年内提起诉讼

租客的不辞而别是没有告诉房东要走的,所以在这段期限之内房东所遭受到的损失应该是由租客来进行承担的。并且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聘期限满了之后房东需要及时的返还出租人的私人物品,并且租客需要及时的返还房东的房子和房子内租聘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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