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不少人认为只要和对方分居了,去法院起诉离婚就一定会判离。但实际并非如此,很多人因为没有准备好相关证据,导致诉求得不到支持。
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某甲和被告某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后来因性格差异大,经常争吵,从2012年2月开始分居到2018年。某甲向法院提出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然而被告却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某甲的诉求很可能无法实现。
那么,在类似的离婚案件中,普通人该怎么做呢?
第一步,收集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可以收集双方吵架斗殴的证据,如果实在无法举证,当事人要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感情不和的证据能证明双方感情出现问题,达到破裂的程度。
第二步,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比如原告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这些证据能证明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处于分居状态,并且是因感情不和导致的。根据法律,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步,收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提供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能增加获得抚养权的几率。
有一对夫妻,在准备离婚时,按照上述方法收集证据。他们收集了双方争吵的聊天记录,证明感情不和;还准备了在外租房的合同、水电缴费凭证,证明分居事实;同时提供了自己稳定的收入证明和孩子平时的生活照片等,证明自己能给孩子良好的成长环境。最终,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孩子也判给了提供有利证据的一方。
在离婚案件中,收集好感情不和、分居以及利于孩子抚养的证据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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