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马某,在2024年7月3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3日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1年3月23日,“包头市XX(东XX站北XX)改造工程”项目开标,马某及同案人员为承揽该项目,挂靠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联系其他两家公司进行围标,最终以872423元中标。2021年4月23日,“110国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东河段)”项目开标,马某及同案人员同样挂靠同一公司,通过他人联系招标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安排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给予高评分,最终中标。以上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不过,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给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且,马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律师的核心论证
在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涉案金额较大,应该依法起诉。然而,周赫律师提出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自首情节认定: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马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情节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重要基础。
2.无实际损害后果:通过阅卷和调查,律师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并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这直接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
3.认罪认罚从宽: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律师建议马某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4.精准适用法律: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综合以上几点,周赫律师认为,马某虽然实施了串通投标的行为,但鉴于其自首、无实际损害后果、认罪认罚等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仲裁/判决结果
2026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马某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成功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这一结果驳回了公诉机关认为应起诉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为了承揽项目进行围标等串通投标行为,只要不被发现就没事,或者觉得即使被发现,交点罚款就可以解决问题。然而,这起案件确立了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即使涉案金额较大,但如果存在自首、无实际损害后果、认罪认罚等情节,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从而获得不起诉决定。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是一个警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参与市场竞争,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对于劳动者来说,在面对类似的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理。
周赫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不可忽视。在侦查阶段,他就早期介入,指导马某把握“电话传唤到案”的最佳时机,确保自首情节不被遗漏,稳固了程序优势。他精准识别不起诉的关键要点,跳出“唯金额论”的思维,将辩护重心放在“无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两个法定要件上,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行使裁量权。同时,他系统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不起诉创造了制度条件,最终为当事人保住了清白之身。524万余元的涉案金额,周赫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法律结果,避免了刑事判决带来的严重后果,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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