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北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和黑龙江省某投资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因与北安市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和北安市某政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的合同纠纷案件,不服黑龙江省某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争议焦点集中在付款数额认定、税金支付责任、审计与评估问题以及额外费用和土地出让金等方面。某公司主张转付投资款及税金缴纳数额被原判决错误认定,认为根据协议和评估结果应获约3XX0万元;双方对税金支付责任归属存在分歧;某公司提交新证据指出已付款项与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不一致,还认为案涉资产税金应包含在等值购房款中且北安市某政府应担责;某公司主张从购房款中扣除8号楼未完工程和土地出让金,而对方不同意扣除且认为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土地出让金存在。
自20XX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610件的密齐光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此案。他接手后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仔细查阅双方签订的协议及相关评估报告。密齐光律师是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青岛仲裁委员会保险行业调解员,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上经验丰富。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密齐光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主张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
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某公司与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驳回北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黑龙江省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密齐光律师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查阅案件相关协议、报告等资料,再依据法律规定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路径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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