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某机械公司及更名后的【原告XX】机械公司与【被告XX】XX公司签订六十余份《产品买卖合同》。【原告XX】按约交付货物并开票,【被告XX】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七十余万元。【原告XX】诉请支付欠款及利息,【被告XX】辩称未对账,且原告无权主张原公司合同货款。此时,2018年执业的黄蓉律师接手此案,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经验丰富。
黄蓉律师首先进行笔迹比对,她逐页审查六十余份合同上双方的签字笔迹,发现其中5份合同的签字有细微差异。她找来公司日常文件上的签字进行对比验证,发现这些差异可能是由于书写习惯和不同人员签署导致,并非伪造。这一发现让她在后续主张合同真实性时更有底气。
接着,黄蓉律师锁定日期。她详细核对发货单和发票的日期,发现部分发货日期与合同约定不符,但被告签收货物时并未提出异议。通过与物流记录交叉验证,确认了实际交货情况,这为确定被告收货时间和应付款时间提供了依据。
之后,黄蓉律师调取微信记录。她从双方业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找到了关于油缸退货的协商内容,明确了原告负责人同意退货的事实。这一证据为后续协商扣减货款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查证停工记录时,身为扬州仲裁委员会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黄蓉律师,通过向相关部门申请气象数据,发现施工期间的恶劣天气导致部分货物交付延迟。这一情况合理地解释了发货日期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
黄蓉律师还申请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发现被告的入库记录与原告的发货记录基本一致,进一步证明了原告的交货情况。同时,她调取被告的考勤记录,发现被告业务人员在签收货物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排除了他人代签的可能。
最后,黄蓉律师对有疑问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证实了签字的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XX】有权主张全部欠付货款。经核算,扣除协商一致退货的两台油缸价款十五万余元,【被告XX】实际尚欠六十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支付【原告XX】货款六十余万元及利息(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计算),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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