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XX县XX水产养殖场因甲鱼大面积死亡,将被告XX饲料经营部、S某诉至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人民法院。鉴定样本关联性、鉴定报告效力、损失认定及双方过错责任划分。被告以仅代购原料、原告自带陈旧饲料等理由抗辩,原告面临证据关联性及损失认定难题。
沈玉玮律师2014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占比约35%。接手此案后,他与团队组建办案专班。首先,指导当事人固定饲料卸货视频、冷库甲鱼打捞视频、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经审查,发现饲料卸货视频中饲料包装与鉴定取样饲料包装一致,通过调取原始视频文件验证其真实性,这为证明鉴定样本关联性提供了有力支撑,后续维权中可围绕此证据展开论证。
沈玉玮比对过上千份类似交易记录,他仔细审查微信交易记录,发现原告采购饲料数量大且投喂后短期内甲鱼死亡,无外购其他饲料的可能性,结合被告手写的加工明细,形成完整证据链,进一步强化了鉴定样本与本案的关联性。
在查证鉴定报告合法性时,沈玉玮作为盐城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结合盐城市农业科学X的鉴定资质、鉴定流程及第三方检测仅为辅助手段的事实,举证证明鉴定机构系依法开展水产动物死亡原因鉴定,鉴定结论系其独立研究作出。同时,他还发现江苏XX公司的损失鉴定意见与微信转账、案外人证言相互印证,通过与案外人核实情况进行验证,为鉴定报告的合法性提供了有力支持,在庭审中可有效驳斥被告异议。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依法核定原告合理损失为XXXXX元,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XXXX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大部分由被告负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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