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而律师则是当事人的坚强后盾。杨子兴律师,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刑事业务部主任,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能力。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辩护技巧,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杨子兴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承办了大量刑事案件。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他总是能够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问题。以他承办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为例,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优势。
2025年某日凌晨,甲某、乙某、丙某与朋友在某酒馆饮酒期间,因搭讪纠纷与邻桌三名被害人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造成两名被害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破坏了公共场所秩序,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三人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致二人轻伤二级,属于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区间,量刑起点较高。其次,共同犯罪中多人参与殴打,行为与后果关联紧密,区分责任难度较大。此外,三人此前有行政处罚记录,易被认定人身危险性较高,缓刑适用存在阻力。
面对这些难题,杨子兴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放弃无罪抗辩,集中挖掘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为从轻处罚与适用缓刑奠定基础。
律师锁定了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情节。三人均系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法定条件,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杨子兴律师当庭完整呈现自首证据链,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同时,他全力促成赔偿谅解,指导家属与被害人反复沟通,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书面谅解,被害人明确同意适用缓刑,为缓刑适用创造了关键条件。
此外,律师还论证了三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本案系酒后偶发琐事引发,无预谋、无持械,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其中一人为初犯、偶犯,另两人此前仅为行政违法,本次犯罪主观恶性有限,再犯风险低。三人也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庭审中真诚悔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条件,杨子兴律师请求法院采纳从宽处理意见。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三人均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满足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子兴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综合考量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社区评估等情节,判决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首先,轻伤案件并非必判实刑,即便致二人轻伤二级,只要具备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仍可依法适用缓刑。其次,赔偿谅解是关键破局点,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大幅降低社会危害性评价,显著提升缓刑成功率。再者,精准辩护比对抗更有效,理性认可罪名、聚焦从宽情节,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社区评估等多维论证,更易获得法院采纳。最后,这也提醒人们,酒后冲动代价沉重,公共场所因琐事冲突极易触犯刑律,遇事应冷静沟通、理性处理矛盾,方能避免刑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寻衅滋事案件屡见不鲜。这类案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还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杨子兴律师通过这起案件的成功辩护,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他的辩护思路和方法,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惩罚犯罪的同时,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杨子兴律师以其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法治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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