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婚后,因生活琐事及长期异地沟通不足,夫妻矛盾持续激化。男方曾于2024年、2025年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分居满两年。2026年4月,男方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其抚养、要求女方支付1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分割七处房产及共同债务、承担诉讼费与律师费等多项诉求。女方起初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离婚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于是委托朱邺律师代理应诉。
律师的核心论证
男方认为,自己多次起诉离婚,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且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应该获得子女抚养权。对于财产分割,他主张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分割七处房产和共同债务。同时,他认为女方存在过错,应该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朱邺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感情破裂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虽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应充分考虑女方和子女的权益。
2.子女抚养权:从子女的最佳利益出发,孩子长期与女方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不利。而且女方有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经济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
3.财产分割:七处房产的产权登记、贷款合同等情况复杂。部分房产是女方在婚姻期间参与购置或有较大贡献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割。男方名下的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男方要求女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综合以上论证,朱邺律师认为,女方应获得子女抚养权,并且在财产分割上应得到合理的补偿,以保障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具体结果如下:
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并独立承担医疗费、教育费至子女学业完成。
3.两套某市住宅归男方所有,剩余房贷由男方清偿,女方配合办理过户。
4.某市商铺、三套度假区住宅、某市市区住宅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办理过户。
5.夫妻共同贷款由男方负责清偿。
6.男方名下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归男方所有,男方分期向女方支付财产补偿款50万元。
7.案件受理费双方各半承担,男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驳回了男方其他不合理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很多企业和个人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一些人认为可以随意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在财产分割上不考虑实际贡献和子女利益。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离婚案件中,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警示他们要尊重员工的婚姻家庭权益,避免因工作安排导致员工家庭矛盾激化。对于劳动者来说,当遇到婚姻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邺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他精准研判案情,及时调整应诉思路,以调解替代对抗,降低了诉讼成本和时间损耗。全面梳理财产,为女方争取到核心不动产和财产补偿,保障了女方的后续生活和经济来源。坚守子女利益,成功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并锁定足额抚养费。通过高效沟通调解,实现了案结事了,避免了后续纠纷。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在这起离婚案件中,朱邺律师的专业服务,不仅维护了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更让这场婚姻纠纷得以温和妥善地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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