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王XX当即被送往永丰县邦尔医院治疗,第二天又转往永丰县中医院,住院42天。此次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双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肱骨大结节骨折、鼻甲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王XX一家的生活,也因此陷入了困境。不仅要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后续的康复和生活也成了难题。事发后,王XX多次与相关方协商赔偿事宜,但由于各方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存在分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就在王XX感到无助的时候,他找到了邹婷律师。有着多年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邹婷律师,以专业严谨、高效务实的风格著称。她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迅速展开了对案件的调查。
邹婷律师仔细梳理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原来,2019年1月24日,永丰县XX公司将天立小区春节喜庆布置工作发包给了永丰县XXX。之后,XXX以每天300元报酬雇佣了王XX等人具体实施。在这个过程中,XXX明知自己没有从事高处作业的资质和条件,还雇请没有经过高处作业培训和取得高处作业证的王XX等人从事高处作业,并且未提供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保障设备和条件,也未对王XX等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监督指导。而王XX在被告未提供安全设备的情况下仍然从事高处作业,自身也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
邹婷律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第三十五条,该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她认为,XXX作为雇主,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王XX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而XX公司作为发包人,明知所发包事项包含“高空作业”,却将业务承包给没有高空作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XXX,应当与X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邹婷律师的努力下,经过详细的计算和论证,确定王XX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188569.44元。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XXX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即131998.6元,另外还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扣除已支付的费用,尚需赔偿106118.96元,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后,王XX回忆起整个过程,对邹婷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有了深刻的体会。正是邹婷律师的专业和负责,让他在遭遇意外后,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重新看到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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