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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鉴春律师多案辩护成功,为当事人阻却刑事追诉、获轻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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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9 · 139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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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中,经其专业辩护,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不起诉,市检察院复查维持决定。在万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律师使万X获不予批捕,最终被判缓刑。熊X偷越国境案,经律师努力,熊X被依法不起诉。
李鉴春律师多案辩护成功,为当事人阻却刑事追诉、获轻缓处理

李鉴春律师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承办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近两年来,他所办案件38人在检察院不批捕后被取保,20人适用缓刑,8人不起诉,5人撤销案件。

李鉴春律师具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经他把脉的刑事案件,能给当事人家属靠谱的评估意见。

下面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为例,来详细了解李鉴春律师的专业能力。

案件类型及当事人角色

这是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张某为犯罪嫌疑人

案情简介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张某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张某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核心诉求

张某及其家属希望能证明张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避免刑事追诉。

案件难点

1.涉案金额较大,张某未将租赁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从表面看符合合同诈骗罪的部分特征,容易让司法机关认定其有罪。

2.如何证明张某没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这是案件的关键难点,因为主观故意较难通过直接证据证明。

3.要在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说服检察机关改变定性,将案件认定为民事纠纷,存在较大难度。

律师策略

1.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李鉴春律师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2.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律师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3.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律师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4.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2.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为律师辩护提供了新的思路。

3.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凸显了审前辩护的重要性。

4.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增强了当事人对律师辩护的信心。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刑民交叉案件较为常见。这类案件往往容易出现定性错误,将民事纠纷错误地上升为刑事犯罪。李鉴春律师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中的成功辩护,体现了在刑事辩护中准确把握法律边界、深入分析主观故意、及时有效的审前辩护等方面的重要性。这对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也为当事人在面对类似刑事指控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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