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横某煤矿未按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施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横某煤矿被列为被执行人。2020年7月,横某煤矿以“从未参与该案调解、未授权他人代为调解、涉案《保证担保合同》《担保函》上的公章系伪造、原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撤销原调解书,免除其担保责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此时,案件交到了来自云南昆明的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团队手中。该所的张云顺律师和杨艳律师均执业十八年,在合同、民商诉讼等领域经验丰富;阿贵忠律师执业九年,在劳动法领域有较深研究,三位律师组成的团队有着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
律师团队收到再审申请材料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核查一审卷宗及横某煤矿提交的新证据。他们针对性收集并提交四组10份反驳证据,积极参与法院组织的听证程序。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发现,横某煤矿虽工商登记投资人始终为朱XX,但夏XX曾在2011年以高额对价收购该煤矿,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一审案件中有加盖横某煤矿公章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推荐信,明确授权夏XX参与诉讼及调解事宜;一审法院曾作出诉讼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横某煤矿相关财产,秦XX签收涉案民事调解书,2014年3月法院将横某煤矿列为被执行人,横某煤矿称对本案不知情,有悖常理。
针对横某煤矿提交的新证据,法院逐一评判。《司法鉴定意见书》所涉检材为复印件且未注明来源,样本的唯一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夏XX、秦XX出具的《情况说明》,因二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依法不予采信;其他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支持其再审主张。同时,法院认定横某煤矿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于2020年1月,其于2020年7月才提交再审申请,即便该鉴定意见属于“新证据”,其再审申请亦已超过法定期限。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横某煤矿的再审申请。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团队凭借专业的判断和精准的策略,成功维护了施某的合法债权,保障了生效文书的既判力,让施某避免陷入冗长的再审程序,减少了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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