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杨XX系夫妻,被告黄某某是第三人母亲。因房价下跌及第三人工作原因,夫妻二人退掉7XX室高层换购4XX室洋房,以被告名义购房节省契税。后原告与第三人产生离婚纠纷,被告及第三人主张4XX室洋房系被告个人出资,意图独占房产,由此引发纠纷。
接手本案的,是2018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邹炳昂。该律师怀疑被告及第三人主张的真实性,于是开始查证。他带领团队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逐页查看7XX室高层退房及退款银行流水,仔细核对4XX室洋房首付款支付凭证、贷款账户还款记录、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原告缴纳水电费的记录。同时,重点关注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用荧光笔标记出被告表示“我又不要你们写我的名字,你们两个人开头同意的,替你们省钱”等关键语句。
最终,邹律师发现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首付款来源于夫妻共同房产退房款,贷款由夫妻偿还,房屋由夫妻装修并实际居住,微信记录也印证了借名买房的主张。而针对被告及第三人“购房款系偿还借款”的主张,律师通过分析借条,发现其是被告与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下单方对账形成,且转账时间、金额与购房款无法对应。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江阴市天XX苑X号4XX室不动产所有权人为原告与第三人,案件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从业多年,邹炳昂律师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余件。他认为,在婚姻家事领域的财产纠纷案件中,证据链的完整性至关重要。接下来,他打算构建一套婚姻家事财产纠纷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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