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年,被告人张X通过微信购买并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减肥胶囊,销售金额达105,800元,获利55,057.34元;被告人杜X从张X处购买后销售,销售金额170,137元,获利64,337元。公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二人提起指控。张X和杜X虽认罪认罚,但面临法律制裁。此时,2019年执业的朱建波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其中经济犯罪案件占比约60%。
朱建波律师展开了细致审查。他逐笔比对张X与杜X、张X与上线王XX的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发现部分转账备注模糊,难以直接认定为减肥药销售款项。他通过与当事人沟通,结合聊天记录,验证每笔转账的性质,确定了实际的销售金额,为后续量刑辩护提供依据。
在调取张X和杜X的银行卡信息时,朱建波律师发现部分资金流向复杂,存在与减肥药销售无关的交易。他通过银行流水明细和当事人的解释,排除了干扰项,精准锁定了与案件相关的资金往来。朱建波律师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交易记录,这种经验使他能快速准确地筛选出关键信息。
核查青岛市行政审批局和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的登记信息时,确认张X和杜X无网络销售药品的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作为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朱建波律师依据此情况,结合当事人的坦白、退赃等情节,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杜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万陆千元。公安查扣的伪劣产品依法没收销毁,张X和杜X所退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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