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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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背景
2021年3月,原告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看中了商铺,与被告南京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向XX公司支付了共计147万元购房款。然而,被告却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以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涉嫌犯罪,还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
二、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一)款项支付是否到位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购房款,有相关支付凭证为证。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辩称原告未付清全款,因为款项没有直接打到被告账户。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南京XX公司具有约束力。所以,原告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应视为向被告支付,即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二)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查明:XX公司在售楼处进行销售活动,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表被告销售商铺并收取款项的权利。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自己支付给XX公司的款项就是支付给被告的购房款。被告则认为XX公司的行为不能代表自己,不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认定:法院根据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行为、原告的合理信赖等因素,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为原告在售楼处看到XX公司在销售,基于一般的认知和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XX公司是代表被告进行销售和收款的,所以其行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法院查明:疫情期间确实对施工进度产生了一定影响,导致房屋交付有所延迟。同时,原告在付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当之处。
双方主张:被告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则认为被告不能以疫情为由完全免责。
法院认定:法院综合考虑疫情对施工进度的影响以及原告付款过程中的不当之处,认为疫情可以作为部分免责事由。所以,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
三、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买房时,一定要确认收款方是否有合法的收款资格,最好直接将款项打到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并保留好付款凭证。如果遇到渠道方收款,要让开发商出具相关的授权证明。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及时关注施工进度和交付情况,遇到问题及时与开发商沟通解决。
五、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判决原告成功收房,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考虑到了疫情等客观因素对被告的影响。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俞雯律师。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丰富的学习和实践经验。执业以来,她承办了300多起案件,其中房产纠纷案件就有100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问题的关键所在,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