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为被告周某与案外人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因周某违约,该公司代其偿还330680元。法院判决周某偿还代偿款及利息等费用,但周某未履行。执行时发现,在追偿权诉讼期间,周某以1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将名下房屋卖给其父周某某,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原告认为周某与周某某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影响债权实现,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起初,原告掌握法院的追偿权判决书及周某低价卖房的线索,但缺乏房屋转让的具体证据以及能证明该转让行为影响债权实现的有力证据。郭笑云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锁定转让时间、价格及受让人身份。其次,向法庭提交生效判决和执行相关材料,证明原告债权已确定、周某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房屋转让行为导致执行不能。再者,针对被告“借名买房”的抗辩,律师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和借名协议,且周某某在庭审中自述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另外,律师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案涉房屋交易状态。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告以“借名买房”为由进行质证,律师则依据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原则进行回应,强调被告无出资证据和书面借名协议,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观点。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某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某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郭笑云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包括:优先核查不动产登记信息,锁定关键证据;围绕“影响债权实现”这一核心,收集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反驳对方不合理抗辩;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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