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黄XX以被告王某田、董某拖欠租金、单方违约为由,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提出七项诉讼请求,诉请金额合计超140万元。被告委托阎乔律师介入后,开启了全面的抗辩工作。
阎乔首先精准界定合同解除节点,紧扣微信聊天记录、房屋腾退事实等关键证据,论证被告已于2024年4月18日实际腾退房屋,2024年5月5日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法院最终采纳该抗辩意见,将原告主张的租金期间从8个多月缩减至1个多月,拖欠租金金额从543643元核减至86467.12元。
针对原告主张的412125元违约金,阎乔从三方面展开抗辩。一是案涉合同为原告提供的格式条款,违约条款显失公平,应作不利原告的解释;二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远超其实际损失,被告装修投入的剩余价值已归原告所有,原告无实质损失反而获利;三是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应予以调减。同时抗辩原告怠于行使权利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将违约金从412125元核减至37631.25元(已抵扣押金),并驳回原告的滞纳金主张。
对于原告要求返还65400元免租期租金的诉请,阎乔抗辩合同未约定免租期租金返还条件,原告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酌定被告仅需支付38240元,核减超40%的免租期租金金额。
在水电物业费用方面,阎乔结合被告腾退时间、合同解除节点,抗辩原告主张的2024年5月5日之后的水电物业费与被告无关,且原告部分费用主张无有效证据佐证。法院最终仅支持2024年1月1日至5月4日的物业费7578.67元及2024年5月水费478.40元,驳回原告其余水电物业主张。
此外,阎乔提出案涉押金65400元应作为履约担保,抵扣被告欠付的租金、违约金等费用,法院采纳该意见,将押金直接抵扣违约金,大幅降低被告实际支付金额。在诉讼费方面,本案原告预交诉讼费14251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仅承担3200元,超80%的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超140万元,最终支持的金额合计仅139395.44元,阎乔律师执业2年中,承办的合同纠纷案件又一次以成功为当事人核减高额赔偿责任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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