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高某与被告丁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某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所签的土地转让协议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还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高某称,2007年其与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后,被告在未征得自己和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土地转卖给案外人,此行为严重违法违约。
被告丁某委托了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的李伟玲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李伟玲律师在答辩中指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长达17年之久;案涉协议的效力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将土地转让给案外人与原告无关;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已超过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原告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案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转让给被告使用,转让费14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已履行完毕。2008年,被告将案涉房地产转让给案外人。2023年,原告曾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被法院判决驳回,该判决已生效。
李伟玲律师系统梳理了前案生效判决的核心认定内容,向法院清晰阐述被告方的观点。她强调案涉《土地转让协议》的效力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最终,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生效判决相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高某负担。李伟玲律师执业13年,在土地纠纷领域不断深耕,此次成功代理被告应诉,以专业能力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