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x年10月,许XX通过转租方式租下了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他用这个厂房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不过,这个厂房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要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4月,许XX完成了搬迁。之后,许XX和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一直谈不拢。何XX已经和政府签订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了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款,但就是不肯把许XX应得的部分给他。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许XX认为,自己作为厂房的实际使用人,在租赁期间对厂房进行了投入和经营,拆迁导致自己遭受了设备搬迁、生产生活资料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等损失,所以要求何XX支付这些补偿款,原诉请金额达到332,605元。而何XX则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拒绝支付许XX提出的补偿要求。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卢扬超律师为了帮许XX维权,做了很多工作。他先是厘清了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还取得了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让许XX能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律师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这可是关键证据,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为计算许XX应得的补偿提供了有力支撑。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因为厂房没有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许XX是厂房的实际使用人,在租赁期间对厂房进行了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拆迁必然会给他带来损失。对于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这是许XX实际投入和使用的资产,他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虽然合同无效,但从公平原则出发,许XX因为拆迁不能继续经营,也需要一定的补偿。所以,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按照合理的比例支持了许XX的部分诉求。
最终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这个案子由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租赁厂房等不动产时,一定要确认房屋是否有合法的建设手续,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如果遇到拆迁等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租赁合同、经营记录、设备清单等,以便在主张补偿时能有充分的依据。在与房东协商补偿问题时,要保持理性,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这起案件中,虽然厂房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但许XX在卢扬超律师的帮助下,还是拿到了17万多元的补偿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过不少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精准地找到关键突破口。他通过梳理租赁关系、申请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补偿等一系列操作,成功为许XX争取到了应得的补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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