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个案件中,委托人张X(化名)在法定监护人陪同下,与XX健身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私教训练协议,9节私教课,每节280元,共支付2520元,没签书面协议,指定王X为专属私教。王X离职后,张X法定监护人拒绝重新选派教练,要求退还剩余6节课费用1680元,公司拒绝,仅同意退70%,协商无果后起诉。
在第二个案件中,张X(化名)为小型新能源汽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3万余元,使用性质非营业。保险期间,张X之子李X(化名)通过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途中发生事故致车辆和路灯杆损坏。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张X委托律师起诉,要求赔付车辆损失89200元、路灯修复费10800元及评估费、诉讼费。
这两起案件有以下核心争议点:
第一,私教离职后,委托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追回剩余课程费用?
法院查明,双方口头达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私教服务基于委托人对专属教练王X的信赖订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原告主张王X离职,自己不同意更换教练,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被告未到庭答辩。法院认为,王X离职后,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信赖基础,委托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合法有据,结合证据认定剩余6节课费用为1680元,所以支持原告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的请求。
第二,李X使用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的行为是否改变车辆非营业使用性质,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
法院查明,顺风车的本质是互助拼车、分摊通勤成本,李X的接单时间、路线均与上下班通勤高度契合,事故当天虽取消平台订单,但仍按原行程接送乘客,未超出合理通勤范围。原告主张李X的行为未改变车辆非营业属性,保险公司应理赔。被告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案涉行为属于营运,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同时对车辆损失评估价格及路灯修复费提出异议。法院认为,李X的行为未改变车辆非营业属性,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辆损失评估程序合法、机构具备相应资质,评估结论应作为定损依据,所以采纳原告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75820元及评估费5500元,路灯修复费因法律关系不同建议另行主张。
整体判决结果:第一个案件,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服务合同解除,XX健身有限公司全额退还委托人剩余私教费用1680元,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负担。第二个案件,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75820元及评估费5500元,累计获赔8万余元。
法律建议: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签合同尽量书面化,像健身私教这种,书面合同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纠纷。遇到保险理赔问题,要搞清楚保险条款,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事故现场照片、维修记录等。如果对保险公司拒赔有异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结尾:这两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判决,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代理这两个案子的,是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的马学兵律师。浙江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的他,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合同纠纷等相关案件29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处理这两起复杂的合同纠纷时,能精准定位核心诉求,强化证据支撑,高效推进诉讼流程。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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