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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定金合同纠纷案例凸显律师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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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185人看过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刘昊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120201025371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081525192
案例展示: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处理事务及时,不拖延,办事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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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刘昊东律师,执业7年承办逾2000件案件,在刑事辩护、公司商事、合同纠纷等多领域有丰富实践。本文聚焦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例,展现其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的专业表现,以及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情况。
内蒙古呼和浩特:定金合同纠纷案例凸显律师实务经验

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中,上诉人许XX与被上诉人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对簿公堂,而刘昊东律师作为许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许XX因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许X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判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要求XX公司支付以50万XX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XX年X月XX日起的利息等。刘昊东律师在案件中,凭借其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协助许XX梳理案件焦点。他发现一审法院在利息起算时间和利率认定上存在问题。许XX所交付的50万XX诚意金系获得XX福城A类金卡会员卡的对价,与承租商铺事宜无关,且《申请书》明确约定了付息问题。

XX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提出许XX至一审起诉时未提出返还诚意金及利息请求,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许XX与XX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达成退租合意,该债权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对XX公司的抗辩理由未予采信。但在利息计算上,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退款时间及利息未明确约定,应从达成退款合意之日起计算。

二审期间,许XX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刘昊东律师进一步为许XX主张权利。法院认为,根据《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约定,XX公司应于交款6个月后即20XX年X月XX日退还许XX诚意金,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最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部分,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XX公司以500000XX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向许XX支付从20XX年X月X0日起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刘昊东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始终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凭借专业的诉讼能力与高效的办案风格,为许XX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他的专业表现不仅体现在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还体现在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梳理和对焦点问题的准确把握上。刘昊东律师以其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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