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而执业八年有余、承办过逾百件刑事案件的魏建明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罪名定性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A系通过伪造资料骗取APEC卡,更符合骗取出境证件罪构成要件。这一辩护意见虽未被采纳,但清晰呈现了法律适用的分歧,体现了魏建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
魏建明律师接案后的首次行动,就是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执业多年来,他在刑事辩护案件中养成了细致入微的操作习惯。他仔细梳理同案犯供述、资金流转记录、工作分工证据,明确被告人A仅负责收取客户资料、审核费用、编造个人简历及劳动合同等辅助性工作,而挂靠公司寻找、社保记录伪造等核心环节由同案人主导,且被告人A每张卡获利仅1500-3000元,远低于同案主导者。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魏建明律师充分论证了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魏建明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沟通能力和专业素养。针对管辖问题,他援引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案件应由北京管辖。有着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的魏建明律师深知管辖权限对于被告人程序权利的重要性,他补充理由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应遵循特定的规则,这样能更公正地处理案件。最终,虽然这一请求未被完全支持,但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程序权利。
在犯罪数量认定方面,魏建明律师提出存在退卡、未领卡情形,不应全额计入犯罪数量。执业多年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的魏建明律师,依据以往的经验,认为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尽管法院未采纳这一意见,但推动了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量该情节。
同时,魏建明律师积极协调被告人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审理阶段补充退缴3万元,全额退清13万元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3万元。他提交相关转账凭证、缴费证明,直观展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结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任何前科劣迹的情节,形成完整的从宽处罚证据链,有效抵消“情节严重”带来的量刑不利影响。
针对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有期徒刑,魏建明律师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量刑规定,参考类似案件裁判尺度,重点强调从犯、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初犯等多重从宽情节的叠加效应,提出合理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在综合考量全案事实与情节后,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魏建明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这起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辩护案中,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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