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张某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却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张某则内心极度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及法律后果均不了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张某,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张某的投案经过及认罪态度,并仔细查阅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关键证据显示,张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同时,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此外,张某无犯罪前科,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并且,张某在律师的引导下,将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提前预缴罚金。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他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他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同时,张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以实际行动体现了认罪悔罪的诚意。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最终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本案由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案件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等行为,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所以,一旦不慎涉及违法犯罪,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争取从轻处理。
本案中,张某原本可能面临实刑,但在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成功争取到了缓刑。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彰显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了很大比例。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本案时,他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积极推动张某悔罪表现,专业把控庭审环节,最终获得法院的全部采纳。正是由于他对每一个案件的认真负责和刻苦钻研,才让他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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